生活中心通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新规

来源:生活中心   日期:2017-03-02 00:00:00  点击数:

  2017年3月1日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该条例是四川省针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食品摊贩这类经营主体往往达不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小、微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进行监管的法规。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提交备案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日常巡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监督管理措施,着力防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信息员(一审):田静